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乌中民二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
委托代理人任栓林,新疆亚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下称福彩中心),住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尹明圭,福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疆,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元,福彩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因彩票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4)沙民初二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受理后,于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栓林、被上诉人福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丁疆、何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1月3日张某某购买福彩中心发行的68期25选7福彩一张。该彩票可以单式投注,也可以复式投注。票号为:02、06、07、08、09、1 0、1l、13。福彩中心在媒体上登出的25选7新疆风采68期的二次开奖公告的号码为:02、06,07、08、10、11、13。关于25选7娱乐奖的游戏规则福彩中心分别通过媒体在都市消费晨报、新疆日报上予以报导。根据福彩中心发行该彩票和自治区财政厅(2004)125号报告以及娱乐奖二次开奖游戏规则规定:娱乐奖25选7二次开奖是在25选7玩法中的01-13个号码中选出7个号码进行投注。可以单式投注、也可以复式投注。复式投注包号个数最大不能超过13个。娱乐奖投注号码需打印在25选7玩法彩票上。每期25选7的01-13这13个号码中选出7个号码,作为本期娱乐奖的中奖号码。摇奖时间和 25选7摇奖时间相同,由新疆公证处现场公证。投注号码与当期娱乐奖2 5选7摇奖二次开奖摇出的7个号码完全相同,并且开奖号码中包含一组6个(或7个)连续的中奖号码,即中得当期的娱乐奖。娱乐奖每期总奖金200000亓,一人中,一人得,多人中,多人平分,当期不中,累计到下期娱乐奖开奖中。张某某所持彩票不符合25选7的游戏规则。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购买福彩中心发行的25选7福彩真实。但是,张某某持有的彩票不符合福彩中心通过媒体公布的游戏规则。
原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上诉称,—、福彩中心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中奖号码与我所购买的—致,且公布时注明的是中奖号码;二、主持开奖的节目主持人雨虹也称该号码为中奖号码,虽然雨虹也解释说该号码未达到6连,中奖结果为0注,但并未说该号码非中奖号码或无效号码。综上,我购买的号码与福彩中心公布的中奖号码一致,福彩中心应当向我履行付奖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福彩中心答辩称,一、我中心公布中奖号码的文本是按照法定格式书写,上诉人张某某所持彩票上的号码虽与所公布的号码相符,该文本不能说明上诉人张某某已中奖,且文本中还注有中奖注数为0注,中奖金额为0元;二、上诉人张某某所持彩票上的号码不符合该游戏中奖规则,我中心不应承担付奖义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当事人的陈述、财政厅(2004)121号、福彩中心(2004)125号报告、娱乐奖二次开奖游戏规则、媒体报道、彩票、一、二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所持有的彩票真实、合法,但号码不符合福彩中心通过媒体公布的中奖游戏规则,对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福彩中心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中奖号码与其所购买的—致,且公布时书写上注明是中奖号码,便认福彩中心应负付奖义务属断章取义;上诉人张某某还应注意主持开奖的节日主持人雨虹以及各媒体公布及解释68期二次开奖公告的号码未达到6连,该25选7游戏的中奖结果为0注。此解释与福彩中心公布的游戏规则相符。上诉人张某某以此要求福彩中心履行付奖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小强
审 判 员 赵 慧
代理审判员 刘沛红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