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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例

代 理 1(福彩中心与张某某彩票纠纷)

时间:2015-08-11 17:45:29 点击:

   

判长、审判员:

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新疆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委托,指派丁疆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期间的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1)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福利彩票的合同关系,但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A新疆日报200410月、11月的合订本证明:被上诉人公布了“娱乐奖”的中奖规则。上诉人张某某提起上诉所持彩票的号码为:01+06+07+08+09+10+11+13。现场摇出的新疆风采257二次开奖“娱乐奖”第2004068期中奖号码:02+06+07+08+10+11+13。被上诉人将本期摇奖公告刊登在2004114 日新疆日报。2004068257娱乐奖开奖、中奖号码未摇出6个连号,故这次娱乐奖的中奖注数为0注。上诉人张某某未中奖。

B新彩发字[2004]125号关于使用调节基金开展10“娱乐奖”促销活动的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财综[2004]121号文件关于新疆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使用调节基金开展“娱乐奖”257促销活动的批复。证明了“娱乐奖”的发行,被上诉人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性。

合同的缔结有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的成立以承诺人接受要约人的要约为标准。根据学理解释买卖彩票的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以小利博取大利,彩票发行人所公布的中奖规则属要约行为,并且这种要约具有不可协商、不可变更的属性,彩民按照自选的号码交付对价购买彩票的行为是承诺。买卖彩票合同基于其属射幸合同的性质故其要约和承诺都不得撤回或撤销,通俗地讲彩票合同的双方都不享有反悔的权利。对于这些合同法的原理,我相信本案的上诉人张某某不一定清楚,但可以肯定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是明知的。

(2)被上诉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综[2002]13号《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即在我们国家彩票的发行是一种政府行为,本案的被上诉人只是代表政府发行彩票,遵守政府的规定。从民法的角度界定,本案被上诉人与政府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委托人是政府,代理人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售销彩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实际上是国家。根据民法通则6364条的规定,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结合本案而言,我个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值得商榷,张某某起诉是否告错了被告也值得商榷。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由于未对新疆风采257二次开奖“娱乐奖”的规则即要约进行全面系统的阅读,其代理律师也未对张某某进行合同法及原理的宣传,造成张某某思想认识上的错误引发诉讼,其上诉请求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以驳回。

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0732号